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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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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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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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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主体
- 办案人民警察
- 要求
- 询问人员应当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且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 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 对三者询问时,应当采取分别询问
- 制作询问笔录
- 目的
- 获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获取被害人的陈述、获取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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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主体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合法权益问题
- 询问查证期间,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在询问查证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去侯问室,并按照侯问室的管理规定进行
- 通知家属问题
- 如果当事人家属在现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 若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传唤到案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 当嫌疑人身份不明且嫌疑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 要求
- 由公安机关保障
- 一、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月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二、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也必须按照上述情形通知其家属。
- 受害人
- 受害情况
- 其他证人
- 与案情相关的证词
-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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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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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违法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和办案工作的需要
-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
-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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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勘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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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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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人或嫌疑人
- 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 其身上是否有违法行为有关的违禁品、枪支、管制器具、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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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侵害人
- 被侵害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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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品的检查
- 一、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赃物、现场遗留物等,既包括现场发现的物品。
- 二、也包括违法行为人或嫌疑人、被侵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等。
- 三、可以是被检查人自己的物品,也可以是其他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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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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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现场周围以以及其他可能留有或者隐藏违法行为证据的地方。
- 这里所指的场所既可以是违法行为的人或嫌疑人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有可能隐藏违法行为人、嫌疑人或者证据的人的的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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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鉴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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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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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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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
-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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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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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 人体毒品成分检测、酒精度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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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
-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 对场所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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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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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辨认
- 第一,对人直接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中应附有不少于7名被辨认人的具体身份证明、辨认编号,并由辨认人书面确认
- 第二,对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必须提侠共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或复印件)辨认编号,并由辨认人书面确认
- 第三,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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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的辨认
- 第一,对物品直接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中应附有不少于5件同类物品的来源说明 辨认编号,并由辨认人书面确认
- 第二,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必须提供不得少于10件同类物品的照片、辨认编号,并由辨认人书面确认;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 对场所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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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注意“个别”辨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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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 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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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重点)
-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 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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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所谓与案件有关,是指与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案案件有关联;所谓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应该或者必须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等。
- 扣押适用于办理治安案件的调查阶段,只是暂时限制制持有人对被怀疑财物的使用权,以便做进一步调查,从而查明行为人是否违法。待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证实或者排除怀疑之后,就要对其中依法需要收缴或没收的物品做出相应处理,剥夺持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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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和证据审核阶段
- 案情分析
- 证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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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
- 取证行动方案准备
- 法律手续准备
- 调查取证装备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