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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伎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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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伎
- 官家登记在册的歌伎,包括教坊(皇家艺术团)的艺伎和各州县官府管理的官伎(又称营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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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伎(又称市伎)
- 既卖身又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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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伎(私人所有)
- 各路显贵家里养的歌伎,用于府内家宴的歌舞表演和陪客事宜。
- 军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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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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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工世袭
- 官伎制度始于春秋时期,乐籍制度始于北魏时期,乐工编入乐籍,世代为乐,一般很难脱籍,地位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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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没家财,罚为官奴
- 籍没制度即登记并没收犯人所有家口和财产的一种制度。罚为官奴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一般犯人家的亲族落入乐籍。《梦华录》中的赵盼儿便是因父罪沦为官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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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坠风尘
- 良家女子坠入风尘大多因为贫困、战争等因素,这些女子是流为娼妇的女子中最为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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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良为娼
- 卖身为娼是古代最常见的现象。根源在于“土地所有权的不断转换,加速了失业者的形成,因而妓女队伍有充足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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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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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楼妓馆
- 市井私妓的主要栖息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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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子勾栏
- 市民主要娱乐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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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坊酒肆
- 乐伎的主要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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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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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买卖中的“促销员”
- 多用于茶馆酒肆及食店销售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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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子勾栏中的谋生者
- 主要为官伎和私伎,除伎艺要求外,对容貌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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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商品化的缔造人
- “歌伎买卖”“千金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