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出生:指独立于母体且能够独立呼吸。
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例外规定之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的法定继承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例外规定之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不再享有权利能力,享有的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即侵权客体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起诉人受到代际限制:近亲属
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侵权,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近亲属和检察机关均可起诉。
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年满18周岁)且心智正常者;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18周岁(8~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心智正常者;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因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发生任何效力瑕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即使是纯收利益行为也如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15周岁的学生话200块买本词典的合同行为。
对于超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
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效力待定的:如145条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双亡、双双丧失监护能力、双双被取消监护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
意定监护
遗嘱意定监护
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遗嘱生效时该被指定人不同意的,回到法定监护的次序解决。
单方遗嘱的纷争(父母最终优先获得监护权)
协议意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如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无效
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有效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也可以协议约定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均有效
指定监护
父母以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彼此间有争议的,则选择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申请法院指定
或者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组织监护人
未成年人没有个人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或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委托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仍然是委托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
顺序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职责。
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该协议不得由被指定人单方解除,除非有法定事由,当然其被撤销监护资格,可以依法办理。
监护人的职责
体现在: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基本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利益
尊重被监护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尊重被监护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监护资格被撤销的原因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并不免除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可因其悔改而恢复,但是因对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除外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
申请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有继承权的其他亲属;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
不宣告失踪则权利义务受影响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条件
有失踪事实
事实持续满两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律效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均可,无人数限制;如有争议,法院指定;可被申请变更
实体权利义务
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地位:充当诉讼当事人
失踪人被离婚
提诉即判离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3个月
公告期1年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受理、审理、公告
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能力(人格),自此丧失
婚姻关系自动终止,但是你存在恢复的可能
个人财产变成遗产,继承由此开始
子女可以被配偶一方独自决定送养给他人
死亡宣告的撤销效力
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如死亡宣告判决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该自然人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抵触,以后者为准
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原则上自然恢复
配偶再婚,不得恢复
配偶出具不愿意恢复的书面声明的,不得恢复
收养关系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财产关系
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补偿
原物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继承人承认补偿义务
侵权赔偿
返还原物及孳息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