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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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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范围总和
- 形式意义;民法典
- 实质意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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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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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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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
-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权益
- 对新型民事权益提供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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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 人格平等
- 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 民法的救济方法充分贯彻了平等性
- 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法律地位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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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集中体现了私法的任意法特性
- 自愿的实质是自主决定的的法定性
- 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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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
- 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遵循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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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 确立行为规范的功能
- 解释的才能
- 衡平的功能
-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 推动交易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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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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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
- 绿色原则的内容
- 绿色原则是民法相关具体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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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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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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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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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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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 动产和不动产
- 主物和从物体
- 单一物和集合物
- 原物和孳息
- 货币和有价证劵
-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 无体财产
-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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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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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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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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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 基础性法律优先于一般性法律
- 新法优先于旧法
-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 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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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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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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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
- 民法典
- 民事单行法
- 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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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效力仅次于宪法1和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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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调理
- 效力范围上具有从属性,在适用范围具有地域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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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规章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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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国际惯例通常分为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和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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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
- 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