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黛玉
  2. 十二钗最后要遭遇的悲剧是一个法律的悲剧,是一个极度残酷的法律制度必然导致的结局。
  3. 4个相互制约的 清代法制现实
    1. “户绝”
      1. 独女林黛玉,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2. “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有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2. 立嗣
      1. 类比:秦钟死后便有远亲来秦家“吃绝户”
      2. 林如海族人可以通过为林如海立嗣来谋取其遗产
      3. 林家男性远亲优先于林黛玉
    3. 立外孙为嗣
      1. 贾家也有可能继承林如海的遗产
      2. 乾隆五年(1740)颁布了一条例文, 特准旗人可以异姓承嗣
    4. 黛玉年幼
      1.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2. 还没有权利动用财产
  4. 贾母代管林黛玉父母的遗产
    1. 林如海托孤贾母
    2. 贾母派贾琏送林黛玉回家处理继承事宜,为林黛玉争得继承权
  5. 限制条件
    1. 贾宝玉与林黛玉结婚
    2. 生下的儿子中要有一个作为林如海的嗣孙
  6. 清代法律对女性财产权的剥夺
  7. 达成目的
    1. 贾敏嫁妆(遗产)不外流
    2. 林黛玉有依靠
      1. 但需寄人篱下,一无所有
    3. 林如海宗庙祭祀不断绝
    4. 贾府可动用林家财产缓解自己的经济危机
  8. 在法律和礼教夹缝中的 宝黛姻缘
    1. 法律与习俗的矛盾
      1. 清代法律:禁止表亲婚
      2. 民间习俗:允许甚至鼓励表亲婚
    2. 个体情感与法律、礼教的矛盾
      1. 自由恋爱 vs. “和奸”
      2.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3.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
    3. 宗法社会的秩序
      1. 贾母:支持宝黛婚姻
        1. vs.
          1. 王夫人+元春:似乎不支持宝黛婚姻
      2. 宝玉、黛玉婚事的决定权: 家族内部:贾母>贾政>王夫人>其他人(包括宝黛自己)
      3. 封建等级秩序:元春>其他人
  9. 清代法律对女性婚姻自由的剥夺
  10. 甄英莲
  11. 秦可卿
  12. 获得解救的机会,被制度缺陷剥夺
  13. 机会
    1. 甄英莲被拐卖
      1. 属于把良人卖给人 作奴仆变成贱民
      2. 是当时法律严惩的 “压良为贱”犯罪
      3. 本应由官府 及时解救
    2. 冯渊想买甄英莲是当正妻
      1. “他很严肃地考虑了这事,坚持要按正式的礼仪来办这桩婚事,下了聘礼,还选定了婚期。甄英莲到了冯家还是良人,是个法律上自由的人。”
  14. 制度缺陷
    1. 人口买卖合法,法律系统区分良人和贱民
      1. 贱民没有人身权
      2. 若作奴仆,可以合法买卖
    2. 司法视所有女性奴婢为贱民
      1. “白契”奴仆可以赎身,不被作贱民对待
      2. “红契”奴婢是绝对的贱民,他们的买卖得到了官府的批准
    3. 清代官员评级制度缺陷
      1. 官员的评级完全取决于顶头上司的意志
      2. “护官符”比为官公正严明更重要
        1. 贾雨村为了护官符,包庇薛蟠,隐瞒甄英莲被拐的真相
      3. “凡天下文官三载考绩以定黜陟,在内曰京察,在外曰大计。”(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吏部·考功清吏司》)
    4. 女性良民被多次买卖后彻底沦为贱民
  15. 受害者有罪论 + 宗法制度压迫 + 威逼人致死罪 → 秦可卿之死
  16. 受害人有罪论
    1. “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 《大清律·刑律·犯奸·犯奸》条文下的官方注释)
  17. 宗法制度压迫
  18. 秦可卿被贾珍胁迫侵犯后的3种可能
    1. 当即反抗
      1. 若发生争执,则犯“殴杀父母”大罪,可能被凌迟
    2. 当时接受事后揭发
      1. 犯干名犯义罪
    3. 当时接受求全,后被他人揭发
      1. 犯亲属相奸罪
  19. 殴祖父母父母
    1.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凡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
    2. 《刑案汇览》中收入了几宗儿媳妇因拒奸杀死公公的案例,刑部最后的处理都是请皇帝定夺,在法律规定的凌迟刑之下减轻处理,改为斩立决或斩监候
  20. 干名犯义罪
    1.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21. 亲属相奸罪
    1.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2. “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诬执翁奸》)
    3. “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22. 威逼人致死罪
  23. 秦可卿自杀后贾珍被制裁的可能
    1. “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大清律·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
    2. “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诬执翁奸》)
    3. “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24. 赵姨娘
  25. (妻妾等级+嫡庶有别→仇恨宝玉)+ 雇马道婆诅咒宝玉和凤姐
  26. 妻妾等级
  27. 嫡庶有别
  28. +
  29. 仇恨宝玉
  30. 愚昧无能的“巫术犯罪”
    1. 巫术诅咒并不能真正害到人
      1. 但在传统中国,巫术犯罪在一些朝代属于“十恶”重罪,也常被用作诬陷手段(如夏金桂)
    2. “若造魇魅符书咒 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 以谋杀(已行,未伤)论。……欲令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 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大清律例·刑律·人命·造畜蛊毒杀人》)
  31. 按照传统中国的法律
    1. 妾在丈夫生前,丈夫是她的主人
    2. 丈夫死后
      1. 丈夫的正妻或者嫡子就成了她的主人
      2. 正妻及其子女为了防止家产被分割,将妾再嫁或转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32. 薛宝钗
  33. 被安排的一生
    1. 13岁以前
      1. 清代等级制度和旗女选秀制度
        1. 婚姻由国家安排
          1. 待选宫女
    2. 13岁以后
      1. 婚姻由家长安排
        1. 被“金玉良缘”裹挟
          1. 和宝玉结婚,宝玉出家,不能随意离婚,守寡
  34. 旗女的婚姻
    1. 由国家安排
      1. 薛家经营“皇当”-是皇帝包衣(世代为奴)
      2. 旗人女性的婚姻都是不能自主的,而必须首先由国家来安排
      3. 旗女一出生就要到各旗的基层长官佐领那里报户口,到十三岁,参加选秀女,落选的才可以自行婚配
      4. 宫女13—15岁入宫,25岁退役回家
    2. 由家长安排
      1.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35. 鲍二家的
  36. 没有拒绝和起诉贾琏的权利
    1. “干名犯义”罪
    2.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1. 仆妇在这种情形之下,最好的办法不是服从,便是自尽
      2. 家长和她们私通,即便她们看上去是自愿的,实际上也是被强迫的
  37. 家长强奸仆妇几乎无罪
    1. 女性贱民的贞节是基本不被法律保护的
      1. 自唐代到明代,男主人如果和婢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婢女是否自愿)不被认为是犯罪
        1. “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2. “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罚俸六个月。”(《定例成案合镌》卷二十五《刑部·犯奸·官员宿娼》)
        3. “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降一级,罚俸一年。”(《钦定中枢政考(乾隆朝)》第一册卷十五《木部杂犯·官员犯奸》)
    2. 当时的立法逻辑
      1. 仆人是贱民,主人伤害了低贱的仆人,不被视为道德上的严重瑕疵
      2. 贱民被视为在道德上是必然低劣的,做官的主人不能让自己被仆人要挟
      3. “刑律,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太不平衡,罪主人太轻,罪仆人特重。”(刘禺生:《谈前清刑部则例》)
  38. 家长殴杀奴婢罪很轻
    1. “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
  39. 威逼人致死罪
    1. 法律的目的
      1. 主要不是为了保护已婚婢女
      2.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主奴之间尊卑贵贱的法律秩序
    2. “家长之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愤自尽者,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3. “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40. 鲍二家的没有拒绝和起诉贾琏的权利
  41. 家长强奸仆妇几乎无罪
  42. 家长殴杀奴婢罪很轻
  43. 很可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 贾琏强奸鲍二家
    2. 王熙凤打死鲍二家
  44. 王熙凤
  45. 王熙凤的压力
  46. 宗法制度
    1. 赋予王熙凤管家的权力
      1. 压力:贾府经济入不敷出
    2. 一夫一妻多妾制与相关继承制度
      1. 压力:贾琏纳妾,自己没有儿子
  47. 王熙凤的犯罪
  48. 贪财:违禁取利,教唆词讼
  49. 迫害贾琏的妾:威逼人致死,设计谋杀
  50. 王熙凤的权力
    1. 贾母作为贾家祖母,有权授权王熙凤管家
    2. 但荣国府人口众多开支浩繁,不善经营,日渐入不敷出,她得想办法多攒点钱来应付各路人的需求。
  51. 对正妻的压迫
    1. 正妻无子守寡后被家族迫害案例参考尤氏母亲
    2.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52. 教唆词讼:张金哥案、张华退婚案
    1.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凡雇人诬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告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
  53. 对正妻的压迫
    1. 威逼人致死:鲍二家的案(见鲍二家的部分)
  54. “违禁取利”:拿贾府的钱放高利贷
    1. 王熙凤仗着娘家有权有势不怕打官司,放贷取利逼人以房产作抵押,到债务人无力偿还高息时,趁机侵占了不少房产
  55. 探春
  56. 生命力被陋规、等级制和女性失权的现实摧折
  57. 探春的生命力
    1. 天赋和志向
    2. 旗人风俗留给未婚姑娘的“特权”
      1. 比同辈的已婚妇女更多自由
      2. 探春迟早要出嫁,她来改革贾府,得罪人也不会留下后患
  58. 嫡庶等级制——婚姻不乐观
    1. 庶出的女儿在订立婚约时可能遭遇歧视
    2.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59. “陋规”——改革失败
    1. 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势力
    2. 清代国家治理中最积重难返的问题就是各级衙门胥吏滥收“陋规”,“陋规”就是“惯例性收费”:“是‘不正常的’‘贱鄙的’……但它仍然被确立和承认……也在法律的默许之内”(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60. 女性失权
    1. 封建社会,良民女性除了婚姻,几乎没有其他正当的“职业”。
    2. 探春:“我但凡是个男人,可以出得去,我必早走了,立一番事业。”
  61. 尤家两位孤女
  62. 清代继承制度剥夺母女三人的权力:母女三人无权 → 尤家二姐妹被贾家男性家长骚扰迫害,但被迫忍受(同秦可卿)
    1. “尤老安人”称呼,推测尤二姐尤三姐生父地位较高
    2. “命妇视夫若子之品,一品封一品夫人……六品安人……”(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吏部·验封清吏司·世爵》)
  63. 清代法律不保护寡妇孤女,寡妇常常被逼改嫁
    1. 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如果她没有儿子,法律规定她不能继承她丈夫的遗产
    2. 丈夫生前留下数量可观的财产,反倒往往给寡妇带来灾难
  64. 法律歧视改嫁妇女
    1. 清朝推崇妇女忠贞
      1. 明朝三百年全国旌表的节烈妇女也不过35 000余人
      2. 乾隆朝六十年就旌表了这个数量的一半
    2. “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既已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十《户律·婚姻·居丧嫁娶》正文下官方辑注)
    3. “妇人因夫与子得封者,不许再嫁。违者诰敕追夺,治如律。”(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吏部·验封清吏司·封赠》)
  65. 清代定婚意义重大,尤三姐被退婚后自刎
    1. 传统中国婚礼程序中定亲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1. 聘甚至比成婚仪式更重要
      2. 一旦依法定了亲,一般只有对方犯了“奸盗”之罪,才可以顺利解除婚约
    2. 清代传世的案例中,常有因为悔婚闹出人命官司的
      1. 《红楼梦》中一共出现了三桩退婚,几乎每一次都惹出了人命
  66. 尤二姐与贾琏的婚姻有违法情节 → 尤二姐进一步失去保障
    1. 贾琏娶尤二姐的过程有很多违法情节,尤二姐以为是做妻,实际只能做妾,更容易被迫害
  67. 违法情节1:贾琏“停妻再娶”
    1. 贾琏不能休妻,更不能重婚
    2. 尤三姐只能做妾
      1. 清代的法律,正妻如果杀妾,比起一般的杀害良人,法律责任要轻得多
      2. 如果正妻威逼导致妾自杀,法律责任要更轻
      3. 所以王熙凤对尤二姐 可以为所欲为
  68. 违法情节2:贾琏服丧期间娶妻/纳妾
    1. “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居丧嫁娶》)
  69. 违法情节3:贾琏“强逼良民退婚”
    1. 指腹为婚无效
      1. “强逼良民退婚”是王熙凤组织的诬告
    2. 但是,按照清代的法律,女方悔婚非常困难
      1. 如果男方坚持要诉讼,法律往往是保护原来定亲的男方的利益的
  70. 女伶
  71. 最低贱的阶层 → 十二伶的末路
  72. 伶人祖先可能犯了政治罪→法律限制伶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社会地位
  73. 世代为伶
    1. 他们的祖先可能在某个时代犯了政治罪行,惹怒了皇帝,全家连坐
    2. 女眷和未成年的 孩子都被变成官府的奴隶,成了给官府奏乐演出的乐人
  74. 贱民被剥夺了很多基本人权
    1. 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子孙也永远不能参考
    2. 即便子孙过继给了良人,也不能参考
  75. 贱民中伶人地位最低
    1. “妓女一旦从良,前途还有受诰封的希望,做戏子的连这一点都没有”(《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 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
  76. 女伶婚姻难
  77. 一般家庭歧视女伶
    1. “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归宗不还,业上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廪爨历者)娶者,罪亦如之。”(《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娶乐人为妻妾》)
  78. 子孙受牵连
    1. 道光朝《钦定礼部则例》卷六十《仪制清吏司九》记载,安徽六安佘蟠、佘步蟾兄弟在六安州应州试,佘氏兄弟曾祖母缪氏为花鼓卖唱艺人,其他考生纷纷举报攻讦,被取消应试资格
  79. 女伶不能合法演出
  80. 禁女戏
    1. “顺治八年停止女乐改用太监,旧制太皇太后宫皇太后宫庆贺行礼作乐,俱教坊司妇女承应。至是改用太监四十八名”(乾隆朝《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四《乐考》
  81. 解散家班
    1. “山西等省有乐户……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志九十五·食货一》)
    2. “家有优伶, 即非好官,着督抚不时访查”(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二十七)
  82. 女伶就业难
    1. 男女同台演出被认为有伤风化
      1. (广东水师提督方耀)“尝观剧。粤剧向多男女杂演者,适某优夫妇饰生旦,同演一淫戏,备极媟狎。方叱下,即于戏台前斩之。”(《清稗类钞》第十一册,《优伶类·生旦演剧被斩》)
    2. 各地禁止民间戏班
      1. “将本部院牌文刊刷告示,挨村逐镇,遍贴晓谕,务将带妻唱啰戏之人,尽逐出境,不许容留”(《两河宣化录·文移》卷三《为严行禁逐啰戏以靖地方事》)
  83. 十二金钗的悲剧
  84. 被男性家长犯罪牵连 → 十二金钗的悲剧
  85. 男性犯罪,家族女性被牵连而沦为贱民
    1. “籍没”有悠久的历史,清代的籍没刑罚相比于前代更为残酷
      1. 罪人的妻女常被发配到乌喇、宁古塔等苦寒地带给守边士兵为奴
    2. 其他朝代的“籍没”刑罚
      1.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索隐》注:“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史记索隐》卷二)
      2. “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尚书注疏》卷六《夏书·甘誓》)
      3. “一人有罪,并其室家。”
      4. “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史记索隐》卷二)
      5. “诸谋反及大逆者……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唐律疏议》卷第十七《贼盗》第 248条“谋反大逆”)
  86. 宁国府之罪
    1. 亲属相奸罪(秦可卿)
    2. 威逼人致死(秦可卿,石呆子)
    3. 私埋人命(尤三姐)
  87. 推测十二钗的部分人很可能在贾府没落后沦为贱民(同香菱、鲍二家的、十二伶等)
  88. 一起用xmind思维导图 读《命若朝霜》
  89. 这份Xmind电子文件是
    1. “十二钗对应的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思维导图
      1. 从法律角度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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