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黛玉
十二钗最后要遭遇的悲剧是一个法律的悲剧,是一个极度残酷的法律制度必然导致的结局。
4个相互制约的 清代法制现实
“户绝”
独女林黛玉,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有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立嗣
类比:秦钟死后便有远亲来秦家“吃绝户”
林如海族人可以通过为林如海立嗣来谋取其遗产
林家男性远亲优先于林黛玉
立外孙为嗣
贾家也有可能继承林如海的遗产
乾隆五年(1740)颁布了一条例文, 特准旗人可以异姓承嗣
黛玉年幼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还没有权利动用财产
贾母代管林黛玉父母的遗产
林如海托孤贾母
贾母派贾琏送林黛玉回家处理继承事宜,为林黛玉争得继承权
限制条件
贾宝玉与林黛玉结婚
生下的儿子中要有一个作为林如海的嗣孙
清代法律对女性财产权的剥夺
达成目的
贾敏嫁妆(遗产)不外流
林黛玉有依靠
但需寄人篱下,一无所有
林如海宗庙祭祀不断绝
贾府可动用林家财产缓解自己的经济危机
在法律和礼教夹缝中的 宝黛姻缘
法律与习俗的矛盾
清代法律:禁止表亲婚
民间习俗:允许甚至鼓励表亲婚
个体情感与法律、礼教的矛盾
自由恋爱 vs. “和奸”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
宗法社会的秩序
贾母:支持宝黛婚姻
vs.
王夫人+元春:似乎不支持宝黛婚姻
宝玉、黛玉婚事的决定权: 家族内部:贾母>贾政>王夫人>其他人(包括宝黛自己)
封建等级秩序:元春>其他人
清代法律对女性婚姻自由的剥夺
甄英莲
秦可卿
获得解救的机会,被制度缺陷剥夺
机会
甄英莲被拐卖
属于把良人卖给人 作奴仆变成贱民
是当时法律严惩的 “压良为贱”犯罪
本应由官府 及时解救
冯渊想买甄英莲是当正妻
“他很严肃地考虑了这事,坚持要按正式的礼仪来办这桩婚事,下了聘礼,还选定了婚期。甄英莲到了冯家还是良人,是个法律上自由的人。”
制度缺陷
人口买卖合法,法律系统区分良人和贱民
贱民没有人身权
若作奴仆,可以合法买卖
司法视所有女性奴婢为贱民
“白契”奴仆可以赎身,不被作贱民对待
“红契”奴婢是绝对的贱民,他们的买卖得到了官府的批准
清代官员评级制度缺陷
官员的评级完全取决于顶头上司的意志
“护官符”比为官公正严明更重要
贾雨村为了护官符,包庇薛蟠,隐瞒甄英莲被拐的真相
“凡天下文官三载考绩以定黜陟,在内曰京察,在外曰大计。”(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吏部·考功清吏司》)
女性良民被多次买卖后彻底沦为贱民
受害者有罪论 + 宗法制度压迫 + 威逼人致死罪 → 秦可卿之死
受害人有罪论
“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 《大清律·刑律·犯奸·犯奸》条文下的官方注释)
宗法制度压迫
秦可卿被贾珍胁迫侵犯后的3种可能
当即反抗
若发生争执,则犯“殴杀父母”大罪,可能被凌迟
当时接受事后揭发
犯干名犯义罪
当时接受求全,后被他人揭发
犯亲属相奸罪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凡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
《刑案汇览》中收入了几宗儿媳妇因拒奸杀死公公的案例,刑部最后的处理都是请皇帝定夺,在法律规定的凌迟刑之下减轻处理,改为斩立决或斩监候
干名犯义罪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亲属相奸罪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诬执翁奸》)
“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威逼人致死罪
秦可卿自杀后贾珍被制裁的可能
“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大清律·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
“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诬执翁奸》)
“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
赵姨娘
(妻妾等级+嫡庶有别→仇恨宝玉)+ 雇马道婆诅咒宝玉和凤姐
妻妾等级
嫡庶有别
+
仇恨宝玉
愚昧无能的“巫术犯罪”
巫术诅咒并不能真正害到人
但在传统中国,巫术犯罪在一些朝代属于“十恶”重罪,也常被用作诬陷手段(如夏金桂)
“若造魇魅符书咒 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 以谋杀(已行,未伤)论。……欲令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 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大清律例·刑律·人命·造畜蛊毒杀人》)
按照传统中国的法律
妾在丈夫生前,丈夫是她的主人
丈夫死后
丈夫的正妻或者嫡子就成了她的主人
正妻及其子女为了防止家产被分割,将妾再嫁或转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薛宝钗
被安排的一生
13岁以前
清代等级制度和旗女选秀制度
婚姻由国家安排
待选宫女
13岁以后
婚姻由家长安排
被“金玉良缘”裹挟
和宝玉结婚,宝玉出家,不能随意离婚,守寡
旗女的婚姻
由国家安排
薛家经营“皇当”-是皇帝包衣(世代为奴)
旗人女性的婚姻都是不能自主的,而必须首先由国家来安排
旗女一出生就要到各旗的基层长官佐领那里报户口,到十三岁,参加选秀女,落选的才可以自行婚配
宫女13—15岁入宫,25岁退役回家
由家长安排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鲍二家的
没有拒绝和起诉贾琏的权利
“干名犯义”罪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仆妇在这种情形之下,最好的办法不是服从,便是自尽
家长和她们私通,即便她们看上去是自愿的,实际上也是被强迫的
家长强奸仆妇几乎无罪
女性贱民的贞节是基本不被法律保护的
自唐代到明代,男主人如果和婢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婢女是否自愿)不被认为是犯罪
例
“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罚俸六个月。”(《定例成案合镌》卷二十五《刑部·犯奸·官员宿娼》)
“官员奸家下有夫之妇者,降一级,罚俸一年。”(《钦定中枢政考(乾隆朝)》第一册卷十五《木部杂犯·官员犯奸》)
当时的立法逻辑
仆人是贱民,主人伤害了低贱的仆人,不被视为道德上的严重瑕疵
贱民被视为在道德上是必然低劣的,做官的主人不能让自己被仆人要挟
“刑律,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太不平衡,罪主人太轻,罪仆人特重。”(刘禺生:《谈前清刑部则例》)
家长殴杀奴婢罪很轻
“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
威逼人致死罪
法律的目的
主要不是为了保护已婚婢女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主奴之间尊卑贵贱的法律秩序
“家长之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愤自尽者,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鲍二家的没有拒绝和起诉贾琏的权利
家长强奸仆妇几乎无罪
家长殴杀奴婢罪很轻
很可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贾琏强奸鲍二家
王熙凤打死鲍二家
王熙凤
王熙凤的压力
宗法制度
赋予王熙凤管家的权力
压力:贾府经济入不敷出
一夫一妻多妾制与相关继承制度
压力:贾琏纳妾,自己没有儿子
王熙凤的犯罪
贪财:违禁取利,教唆词讼
迫害贾琏的妾:威逼人致死,设计谋杀
王熙凤的权力
贾母作为贾家祖母,有权授权王熙凤管家
但荣国府人口众多开支浩繁,不善经营,日渐入不敷出,她得想办法多攒点钱来应付各路人的需求。
对正妻的压迫
正妻无子守寡后被家族迫害案例参考尤氏母亲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教唆词讼:张金哥案、张华退婚案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凡雇人诬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告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
对正妻的压迫
威逼人致死:鲍二家的案(见鲍二家的部分)
“违禁取利”:拿贾府的钱放高利贷
王熙凤仗着娘家有权有势不怕打官司,放贷取利逼人以房产作抵押,到债务人无力偿还高息时,趁机侵占了不少房产
探春
生命力被陋规、等级制和女性失权的现实摧折
探春的生命力
天赋和志向
旗人风俗留给未婚姑娘的“特权”
比同辈的已婚妇女更多自由
探春迟早要出嫁,她来改革贾府,得罪人也不会留下后患
嫡庶等级制——婚姻不乐观
庶出的女儿在订立婚约时可能遭遇歧视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陋规”——改革失败
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势力
清代国家治理中最积重难返的问题就是各级衙门胥吏滥收“陋规”,“陋规”就是“惯例性收费”:“是‘不正常的’‘贱鄙的’……但它仍然被确立和承认……也在法律的默许之内”(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女性失权
封建社会,良民女性除了婚姻,几乎没有其他正当的“职业”。
探春:“我但凡是个男人,可以出得去,我必早走了,立一番事业。”
尤家两位孤女
清代继承制度剥夺母女三人的权力:母女三人无权 → 尤家二姐妹被贾家男性家长骚扰迫害,但被迫忍受(同秦可卿)
“尤老安人”称呼,推测尤二姐尤三姐生父地位较高
“命妇视夫若子之品,一品封一品夫人……六品安人……”(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吏部·验封清吏司·世爵》)
清代法律不保护寡妇孤女,寡妇常常被逼改嫁
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如果她没有儿子,法律规定她不能继承她丈夫的遗产
丈夫生前留下数量可观的财产,反倒往往给寡妇带来灾难
法律歧视改嫁妇女
清朝推崇妇女忠贞
明朝三百年全国旌表的节烈妇女也不过35 000余人
乾隆朝六十年就旌表了这个数量的一半
“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既已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十《户律·婚姻·居丧嫁娶》正文下官方辑注)
“妇人因夫与子得封者,不许再嫁。违者诰敕追夺,治如律。”(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吏部·验封清吏司·封赠》)
清代定婚意义重大,尤三姐被退婚后自刎
传统中国婚礼程序中定亲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聘甚至比成婚仪式更重要
一旦依法定了亲,一般只有对方犯了“奸盗”之罪,才可以顺利解除婚约
清代传世的案例中,常有因为悔婚闹出人命官司的
《红楼梦》中一共出现了三桩退婚,几乎每一次都惹出了人命
尤二姐与贾琏的婚姻有违法情节 → 尤二姐进一步失去保障
贾琏娶尤二姐的过程有很多违法情节,尤二姐以为是做妻,实际只能做妾,更容易被迫害
违法情节1:贾琏“停妻再娶”
贾琏不能休妻,更不能重婚
尤三姐只能做妾
清代的法律,正妻如果杀妾,比起一般的杀害良人,法律责任要轻得多
如果正妻威逼导致妾自杀,法律责任要更轻
所以王熙凤对尤二姐 可以为所欲为
违法情节2:贾琏服丧期间娶妻/纳妾
“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居丧嫁娶》)
违法情节3:贾琏“强逼良民退婚”
指腹为婚无效
“强逼良民退婚”是王熙凤组织的诬告
但是,按照清代的法律,女方悔婚非常困难
如果男方坚持要诉讼,法律往往是保护原来定亲的男方的利益的
女伶
最低贱的阶层 → 十二伶的末路
伶人祖先可能犯了政治罪→法律限制伶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社会地位
世代为伶
他们的祖先可能在某个时代犯了政治罪行,惹怒了皇帝,全家连坐
女眷和未成年的 孩子都被变成官府的奴隶,成了给官府奏乐演出的乐人
贱民被剥夺了很多基本人权
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子孙也永远不能参考
即便子孙过继给了良人,也不能参考
贱民中伶人地位最低
“妓女一旦从良,前途还有受诰封的希望,做戏子的连这一点都没有”(《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 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
女伶婚姻难
一般家庭歧视女伶
“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归宗不还,业上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廪爨历者)娶者,罪亦如之。”(《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娶乐人为妻妾》)
子孙受牵连
道光朝《钦定礼部则例》卷六十《仪制清吏司九》记载,安徽六安佘蟠、佘步蟾兄弟在六安州应州试,佘氏兄弟曾祖母缪氏为花鼓卖唱艺人,其他考生纷纷举报攻讦,被取消应试资格
女伶不能合法演出
禁女戏
“顺治八年停止女乐改用太监,旧制太皇太后宫皇太后宫庆贺行礼作乐,俱教坊司妇女承应。至是改用太监四十八名”(乾隆朝《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四《乐考》
解散家班
“山西等省有乐户……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志九十五·食货一》)
“家有优伶, 即非好官,着督抚不时访查”(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二十七)
女伶就业难
男女同台演出被认为有伤风化
(广东水师提督方耀)“尝观剧。粤剧向多男女杂演者,适某优夫妇饰生旦,同演一淫戏,备极媟狎。方叱下,即于戏台前斩之。”(《清稗类钞》第十一册,《优伶类·生旦演剧被斩》)
各地禁止民间戏班
“将本部院牌文刊刷告示,挨村逐镇,遍贴晓谕,务将带妻唱啰戏之人,尽逐出境,不许容留”(《两河宣化录·文移》卷三《为严行禁逐啰戏以靖地方事》)
十二金钗的悲剧
被男性家长犯罪牵连 → 十二金钗的悲剧
男性犯罪,家族女性被牵连而沦为贱民
“籍没”有悠久的历史,清代的籍没刑罚相比于前代更为残酷
罪人的妻女常被发配到乌喇、宁古塔等苦寒地带给守边士兵为奴
其他朝代的“籍没”刑罚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索隐》注:“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史记索隐》卷二)
“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尚书注疏》卷六《夏书·甘誓》)
“一人有罪,并其室家。”
“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史记索隐》卷二)
“诸谋反及大逆者……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唐律疏议》卷第十七《贼盗》第 248条“谋反大逆”)
宁国府之罪
亲属相奸罪(秦可卿)
威逼人致死(秦可卿,石呆子)
私埋人命(尤三姐)
推测十二钗的部分人很可能在贾府没落后沦为贱民(同香菱、鲍二家的、十二伶等)
一起用xmind思维导图 读《命若朝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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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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