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美法律差异
    1. 制定方式
      1. 中国:大陆法系(即成文法)
        1. 把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写在法律条文中,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罚
      2. 美国:判例法
        1. 从案例中总结法律规则、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法律的适用。
    2. 法官权利
      1. 中国
        1. 有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占主导地位
      2. 美国
        1.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裁判角色
    3. 司法程序
      1. 中国
        1. 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庭审、判决、二审程序(可选)、终审判决
      2. 美国
        1. 起诉、预审、挑选陪审团、法庭辩论、出示证据、交叉盘问、陪审团审议
  2. 法哲学流派
    1. 自然法学派
      1. 天赋人权,人类高于一切
    2. 分析实证法学派
      1. 将人类的价值排除在法律之外,实践当中去验证这个社会认可什么样的法律。
    3. 社会法学派
      1. 讲究法律的社会性,根据社会进度调整,目前的主流观点
    4. 某些情况下是对立的
  3. 美国国家制度
    1. 三权分立 英国洛克提出 参考孟德斯鸠改进理论执行
      1. 行政
        1. 权力代表:总统
          1. 任期为每届4年,实行间接选举制度
          2. 内阁
          3. 总统雇佣的辅助和下属,如国务卿、副总统
          4. 不能违抗总统的命令
      2. 司法
        1. 权力代表:法院
          1. 美国是联邦制,各州除宪法外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前提是不违宪。(只有少数州有死刑)
          2. 9名成员,1名boss-首席大法官,可以终身任职,除非退休或被国会弹劾,非选举产生,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同意即可任职
      3. 立法
        1. 权力代表:国会
          1. 参议院
          2. 共100人,每个州各2人,任期6年
          3. 成员:精英,出身高贵,有钱,待遇高
          4. 主要权利:提名大法官、外交大臣的人事权;弹劾总统
          5. 众议院
          6. 共435人,任期2年,按照州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
          7. 成员:土老板、草根代表
          8. 主要权利:管钱袋子,福志财政、税收、政府预算的提案;弹劾贪污受贿的联邦官员
        2. 1.相互制衡、约束; 2.参议员比众议员牛; 3.制衡总统(两党在国会中都有议员,最终看人看党派)
    2. 特点
      1. 三权分立、两党、联邦和地方各级独立
      2. 权利非常分散,流程步骤复杂,决策难
  4. 过程思考
    1. 该案例中立法和决策者面临的约束是什么?
      1. 如何平衡各观点
    2. 每个观点中各法官判断原则?
      1. 法哲学流派
    3. 各法官如何平衡博弈?
      1. 看他们如何看问题,他们的思考路径是什么
      2. 对他们的观点持兼容态度
    4. 每个审判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后果将会有什么?
  5. 案例事实
    1. 陷入绝境
      1. 纽卡斯国的山洞
        1. 管辖权?
      2. 山崩夺走了10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1. 不同个体的生命价值?
      3. 工程专家确切告知还需十天才能获救,医生告知没有食物会饿死
        1. 时间上的效率,按现有的法律规则可以要求他们吗?
      4. 通过抽签决定吃谁是否可行,未得到法官、神学、医学相关权威的回复
        1. 同社会中,山洞中的人只能自己做选择
    2. 抽签
      1. 维特莫尔接受掷骰子
        1. 契约形成
      2. 威特莫尔的反复: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约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
        1. 要约、承诺
    3. 人吃人
    4. 公众的同情
    5. 夹杂复杂政治因素的追诉
    6. 紧急避难的抗辩
    7. 陪审团判定是否有罪
    8. 法庭基于陪审团的判决罪罚
  6. 诸神之争
    1.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有罪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1. 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2. 论据
        1. 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3. 法哲流派:法实证主义
    2.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福斯特法官陈词
      1. 论点:联邦法律颁布和确立的法律不适用于被告,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2. 论据
        1. 他们不是出于文明社会状态,而是出于自然状态
        2. 所有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基础之上
        3.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法律语言和目的都是为人服务
      3. 法哲流派:自然法学派
    3.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弃权 唐丁法官陈词
      1. 论点:作为法官应依法判决有罪,但被处死的人的送货吗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司法和道德两难,故弃权
      2. 论据
        1. 以自然法为依据判定是矛盾和荒谬的
        2. 自我防卫的免责不适用于他们
    4.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基恩法官陈词
      1. 论点: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2. 论据
        1. 法官宣誓适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道德观念
        2. 立法之上,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确定性
        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3. 法哲流派:法实证主义
    5.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无罪 汉迪法官陈词
      1. 论点:被告已经经受的磨难和屈辱比我们大多数人在千年之内可能要经受的还要多,被告是无辜的
      2. 论据
        1.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破坏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社会将濒临毁灭
        2. 依据民意调查,九成人希望完全赦免或给予某种程度上有名无实的惩罚
      3. 法哲流派:自然法学派
    6. 观点六:撇开己见--有罪 首席法官伯纳姆
      1. 论点: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法官应该将法律和道德区别对待,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2. 论据
        1. 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无关同情
        2. 紧急抗辩不成立
          1.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2. 被告在杀人当天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不合理
          3.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4. 等待最虚弱者死亡
          5. 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6. 尝试重新恢复无线电联络
          7. 在等几天
          8.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9. 自愿暴露在危险中
          10. 被告应对危机不足
          11.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3.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1. 法官判决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削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是不正义行为
      3. 新思考
        1. 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当受到我们的尊重,但不总要受到崇拜
        2. 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
      4. 法哲流派:法实证主义
    7.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无罪 斯普林汉姆法官
      1. 论点:被告因紧急避难而杀人,非故意杀人
      2. 论据
        1. P48,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人和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2.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
        3. 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理由
          1. 专家意见:获救和无食物情况下可以存活的时间极限:十天
          2. 饥饿在本案是紧急避难,杀人是唯一解决饥饿的生存选择
          3. 身处危境和食物携带不足非被告疏忽
      3. 新思考
        1. 死刑不应是所有谋杀犯的唯一刑罚,应考虑他们之间在心理状态和行为情状上的根本差异。
      4. 法哲流派:自然法学派
    8.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无罪 塔利法官
      1. 论点:自我防卫的先例,我们熟悉的死刑制度和战争都表明,纽卡斯国允许预防性杀人
      2. 论据
        1. 被告有目的地杀人完全是预防性的,否则,6个人早已全部死亡
        2. 两权相害取其轻,合理的紧急避难抗辩可以让那些即使具有故意的被告被判无罪
        3. 紧急避难抗辩适用于本案是公正仁慈的,优于行政赦免
      3. 法哲流派:自然法学派
    9.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无罪 海伦法官
      1. 论点: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这是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这种意愿先于法律而存在
      2. 论据
        1. 妇女强奸案的警示
        2. 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不是从判例中寻得,而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
        3.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有罪判决会产生消极的威慑效果(P109-110)
    10.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有罪 特朗派法官陈词
      1. 论点:每个生命都是崇高、珍贵、平等的,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2. 论据
        1. 抽签的目的是让赢家的利益杀掉输家,这一目标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
        2.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杀人行为与被告力图避免的饿死一样恐怖
        3. 被告既违反了法律,也有违道德
        4. 杀人永远不能用“划算交易”逻辑来评判
      3. 新思考
        1. 废除规定强制性死刑的法律条文条款,支持死刑的原则并没有生命神圣原则那么重要。
    11.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有罪 戈德法官陈词
      1. 论点:法律建立中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2. 论据
        1. 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值得同情
          1. 因为的行为显得同意很重要,但随后又漠视了受害者的异议
          2. 被告的紧急避难行为是他们自愿行为的结果
        2. 如果被告出于紧急避难杀害威特莫尔,那威特莫尔保护自己就是错的,这一论证荒谬至极
        3.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演,该先例会导致同类情形下杀人合理性
        4. 法院承认这个富有的探险者被告的紧急避难抗辩会加剧法律的不平等歧视影响
    12.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无罪 弗兰克法官陈词
      1. 论点: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2. 论据
        1. 用自己的良知来判断,被告们做了自己也会做的事情
    13.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有罪 雷肯法官陈词
      1. 论点:对心理性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犯罪,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2. 论据
        1. 公民若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
        2. 惩罚犯罪是防止犯罪人利用守法公民的道德良知(囚徒困境解释P151),是对理性犯罪的震慑
        3. 海伦法官的陈词立足于政治意识形态而非法律
        4. 法律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
    14.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弃权 邦德法官陈词
      1. 论点:该案疑难,欠缺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必须纳入案件解决的过程
      2. 论据
        1. 法官能力有限无法弄清所有标准,必须创造性地开发出一些可资使用的标准,“自由裁量权”是应有之义
        2. 自由裁量可以让不确定的边缘地带变得确定
        3. 探险者洞中的“新契约”不成立,并非一个新国家的新法律
        4. 在被国家拒绝回答的问题后,被告们故意且自愿停用无线电设备,表明纽卡斯国的法律拒绝了他们,他们也拒绝了纽卡斯国的法律,起草他们自己行为规范的法典来对付困境
    15. 案件发生后法官们的观点
    16. 案发50年后因一个“漏网”杀人犯现身后的判决观点
  7. 阅读心得
    1. 作者以一种上帝视角,借由不同法官观点,一次次质疑或推翻跟自己判决一致或不一致观点,可敬的是,也会认可对立面的想法,这种独立、怀疑的思辨思维实在太厉害。看到最后,似乎已经不是在讨论法律问题,而是在引领人们去思考是否有绝对的“善与恶”、“对与错”,在对立中找真理,看似对立的两个观点,看起来在未来的时空里反而有一种“成忍之美”,相反者相成的意思呢?
    2. 扩展自己的思想容量,多维度思考问题,欣赏的态度去看去理解各种声音,理解他们也是理解自己的过程
  8. 金句
    1. 没有任何领导(法律)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法官)。
    2. 法律是一种精神,不是一种工具,不能背离法律背后的精神,不能遵守浮于表面的条文。
    3. 虽然正义看不见,但一定客观存在。
    4. 读书给自己听,而非捧书给他人看。
    5. 保持一种内心的复杂不是坏事,至少在问题发生的时候,能让你有一份宽广的视角。
    6. 社会治理依赖法律规则体系,而过分拘泥于规则则会屏蔽那一事实。
    7. 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帕斯卡尔
    8. 法律和生活一样复杂而充满细节。
  9. 法律术语
    1. 紧急避难抗辩
      1. 是法官(陪审团)承认并且回应立法者可能出错的一种方式。通过其存在,我们承认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会造成伤害或产生不正义
    2. 紧急避难
      1. 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10. 美国:三审终审制; 中国: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