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人格权
身份关系——身份权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所有权
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首要原则
公平原则
权利义务相对等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商法特有原则
绿色原则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客体
物
物权
行为
债权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人身权益
人身权
内容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负担的义务
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资格主体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起止时间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出生、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时间
其他证据
足以推翻前两者,以其他证据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分娩时为活体,后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死亡后消失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判断标准
年龄
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18
18 周岁以上,精神健全
16 ≤ X < 18 能挣钱
十六至十八,自己挣钱自己花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8 ≤ X < 18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力
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有效;
如10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乘坐公交车等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效
效力待定
法律代理人追认:有效
法律代理人否认:无效
法律代理人没回应:无效
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红包
奖金
压岁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 8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力
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出生
不满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8
16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自己挣钱自己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8到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某些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18
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连续居住满1年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人民法院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身份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其配偶再婚 或 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2-50人
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无上限
但不少于发起人
可以上市
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将公司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
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高校
社会团体
学会、商会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村委会
居委会
3.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无需交付标的物
eg:赠与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交付赠与物之前))
例外:救灾、扶贫、公益性质、经过公正的,不可撤销
实
支付实物为成立要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
有效
有能力
意思真
不违法
①履行——合同消灭
②不履行——违约责任
2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型
恶意串通型
伪装掩盖型 (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损害公共利益型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强规型
①返还
②折价
③赔偿
④追缴
3
可撤销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①合同被撤销,合同失效
②合同仅变更或者为撤销,合同有效
4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①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代理
概念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 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涉及人身性质的不能代理
立遗嘱
收养子女
结婚登记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无权代理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分类
一、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
(一)财产权
概念
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分类
物权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⒈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自己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
最完美的物权
⒉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他人的
占有、使用、收益
无处分权
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 以供居住使用的权利
④地役权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 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意定
⑤居住权【新增】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 住的需要
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不可转让
方式
依合同取得
依遗嘱取得
⚠️房租租赁不属于居住权
要向县级居住机构办理登记,居住权经登记设立
⒊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
①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或不动产都可抵押
不得抵押
❶土地所有权
❷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新修:删除了耕地】 但是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抵押
❸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新修:医院改为了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 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新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改为了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❺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未转移占有 动产或不动产
②质权
债权人因担保债权 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 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
❶动产质权
❷权利质权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③留置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 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定物权
动产物权
转移占有 动产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质权>未登记的抵押
债权
相对权,以行为为客体
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主要 有以下几种
⒈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 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⒉侵权行为
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受害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侵权人)
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⒊无因管理
无义务,为别人好,管别人的事
构成要件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须管理他人的事务
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意思
特点
管理人应该返还所管理之利益
无报酬请求权
但可以向受益人要求管理中心的必要费用
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
因此遭受的损失
⒋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一方受益,一方受损 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概念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取得利益而使他人收到损失的行为
返还
①原物
②孳息
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包括
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
知识产权
(二)非财产权
非财产权的概念
非财产权即人身权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非财产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人格权
自然人
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姓名权、肖像权
未经本人允许使用,删除了【以赢利为目的】
名誉权
内容虚假
隐私权
私人信息
内容真实
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身份权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
包括
亲权
父母子女之间
亲属权
和其他近亲属
配偶权
婚姻夫妻之间
二、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所 及相对人的范围不同
绝对权
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
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对世权”
物权
人身权
不特定人
相对权
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
“对人权”
债权
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特定人
三、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四、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
已经取得并能够享受其权益的权利
期待权
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主体是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目的
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
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19种
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
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 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赠与合同
系属诺成性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交付赠与物之前))
例外:救灾、扶贫、公益性质、经过公正的,不可撤销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的概念
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
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接收要约的一方称 受要约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 也 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范围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子
张三到市场买菜
张三向李四询问白菜价格
要约邀请
李四说:“白菜2元一斤,一共50斤”
要约
张三还价:“1.5元一斤,我就买10斤”
新的要约
李四:“好,卖给你!”
承诺
公共汽车进入站台载客
要约
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要约
悬赏广告
要约
投标书
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和承诺以到达对方生效
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订立步骤
合同的效力
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相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原则
①遵守约定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绿色原则
【新增】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继承法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
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的继承方
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媳妇、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法 定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无遗嘱继承 兜底继承
遗嘱继承
概念
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 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产给法定继承人:遗嘱
给法定继承人之外:遗赠 🆚
适用条件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 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立遗嘱人死亡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形式
⒈公证遗嘱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不需见证人
⒉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 注明年、月、日
不需见证人
⒊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⒋录音遗嘱
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⒌口头遗嘱
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 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新增】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⒍打印遗嘱【新增】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⒎录音录像遗嘱【新增】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新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
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 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
附条件的遗赠
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民法典》之继承编的相关内容
遗产的范围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新增】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有悔过行为,遗嘱人原谅,可继续继承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新增:对放弃继承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法定继承人 书面形式表示放弃,不表示接受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新修:改为六十日】
受遗赠人 60日内 表示接受或放弃,不表示放弃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 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债务的处理
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偿还
特殊情况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新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 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在违反民事法定义务时 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 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 责任的归责原则
谁有错,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 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只要跟你有关,就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伤人,主人要承担责任
监护人承担监督对象的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 根据具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没收财产:刑事责任🆚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 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
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
②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
③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
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 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 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救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概念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 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 之日起计算
自成年之日起
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情况下的救济)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事由消失后,还有6个时间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结果)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适用的例外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罚则
预先支付的款项
付定金一方不履行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定金一方不履行
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方式
违约金罚则
合同条款中
追回定金原金额的基础上,可要违约金,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规定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只能择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