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定义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标准形态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未遂
中止
特殊/修正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终局性(句号)
故意犯罪的结局状态,不是短暂性的停顿。
法律性
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对犯罪的结局性状态依法进行评价。
排他性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形态,终局性停止之后无法转化为其他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状态的存在范围
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不存在未完成状态
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着手实行即完成犯罪
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未完成状态不可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也必然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必须符合犯罪构成。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
概念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结果说
实行行为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目的说
实行行为达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构成要件(齐备)说
是否成立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通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行为犯
行为犯的具体特征
具体法案嘴的实行行为完成,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
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完成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举动犯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实行犯无未遂和中止。
煽动分裂国家罪
危险犯
具体特征
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现实危险未发生,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实害犯
具体特征
法定实害结果发生,犯罪既遂
法定实害结果未发生,嗯呢过存在未完成形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断是否为实害犯(重点!)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放火罪的构成标准:对象物可以独立燃烧
对既遂犯的处罚
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
特征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直接目的为了实行犯罪
最终目的为了完成犯罪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到着手实行犯罪
意志以外:主客观因素被迫
意志以内:主动放弃,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既可以为自己,也可以为他人
预备犯、预备行为、犯罪预备的关系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将其直接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没有任何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是一种未完成形态。已经为犯罪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此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彼罪的预备行为
预备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质区别:是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犯罪未遂
特征
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构成要件中的四种实行行为
单一实行行为
选择~
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满足任一行为都认定已经着手
并列~
前后相继的并列,实施前一行为即为着手
复合~
手段行为
目的行为
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即已经着手(抢劫罪|开始对被害人的人身强制或打击)
犯罪未得逞(结果)表现
行为犯
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危险犯
法定的现实危险状态是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
实害犯
法定实害结果的出现是~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观)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本身能力~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我方
敌方+第三方
敌方: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方
人:第三者阻止
物:自然力、物质的阻碍
常见罪名着手的认定总结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的必要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例如:投毒杀人,毒药已经投放,被害人未死;以为是正品而盗窃完毕,结果不是。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
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对象不存在无法既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罪性较轻,因为侵犯法益的危险性较小。
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
同一分类下相互排斥
不同分类之间可以相交
判断标准: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区别
常识是否有错
手段是否一致
是否构成犯罪
对未遂犯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法条/定义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犯罪行为在中止前尚未停止下来呈现结局性的形态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可以成立中止
原因
主观方面:自动放弃
客观方面:能实施而非遇到不能克服的阻碍
被迫放弃是未遂(排他性)
中止可发生在犯罪行为终了后,犯罪既遂以前
预备前不存在中止
自动性: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判断标准
步骤一:核心标准(主观说)
行为人自以为能不能
步骤二:重要标准(客观说)
一般人会不会放弃
步骤三:辅助标准
行为人是否担心当场被抓
行为人是否担心日后被惩罚
步骤四:万能标准
行为人放弃犯罪时是否面临很大障碍
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
我方+敌方+第三方
客观有效性:实施中止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消极中止
预备阶段,自动放弃
犯罪尚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积极中止
中止行为的要求(条件)
主观上有真挚的努力
客观上足以避免结果发生
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法定犯罪结果(既遂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程:预备开始到既遂以前全过程
包括
自动放弃犯罪(普通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特殊地犯罪中止)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分类的意义
中止、预备、未遂的区别
中止犯的处罚
法条
24-4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
含义(两项条件)
必须是既遂结果以外的危害结果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结果
原因
先前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
甲抢劫良心发现逃跑,踩断乙的手指。是抢劫罪的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免除。但是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实行的预备才是预备